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计算机销售体育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游戏规则。
第二条 “ 36 选 7 ”电脑体育彩票(以下简称“ 36 选 7 ”)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统一发行,广东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重庆市等 17 省(区、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销,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
第三条 “ 36 选 7 ”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被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游戏方法
第四条 购买“ 36 选 7 ”时,由购买者从 01 — 36 共 36 个号码中选取 6 个号码为基本号码和 1 个号码为特别号码为一注进行投注。
单张彩票最大投注数量限 10000 注。
购买者可对其选定的结果进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数范围为 2 — 99 倍。
第五条 购买者可在广东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重庆市等 17 省(区、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设置的投注站进行投注。投注号码可由投注机随机产生,也可通过投注单将投注者选定的号码输入投注机确定。投注号码经系统确认后打印出的兑奖凭证即为“ 36 选 7 ”电脑体育彩票,交购买者保存。
第六条 “ 36 选 7 ”每注 2 元人民币。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流通使用。
设 奖
第七条 “ 36 选 7 ”设 6 个奖级,即一、二、三、四、五、六等奖。其中一、二、三等奖为浮动奖,其余为固定奖。
第八条 奖金分配:
一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 75% ,及奖池和调节基金转入部分。
二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 15% 。
三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 10% 。
四等奖固定奖金为 500 元。
五等奖固定奖金为 100 元。
六等奖固定奖金为 10 元。
单注彩票中奖奖金最高限额 500 万元。
奖金管理
第十条 销售总额的 50% 为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 49% 为当期奖金, 1% 为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 36 选 7 ”设置奖池,奖池由未中出的浮动奖奖金和超出一等奖单注封顶限额部分的奖金组成。奖池与当期奖金中用于一等奖的部分及调节基金转入部分合并为一等奖奖金。
第十二条 调节基金包括返奖奖金 2% 提取部分、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弃奖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调节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十三条 当奖池奖金达到或超过 6000 万元时,下期一等奖与二等奖奖金分配比例倒置,即:一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 15% ;二等奖为当期奖金额减去固定奖总额后的 75% 。
第十四条 一、二、三等奖按照该奖级实际中奖注数平均分配该奖级奖金。当浮动奖上一奖级的单注奖金低于下一奖级单注奖金时,单注奖金额补足至下一奖级单注奖金额的二倍,所需资金从调节基金中支付,若调节基金不足时,从发行经费中列支。
中 奖
第十五条 所购彩票与开奖结果对照,符合以下情况即为中奖。
一等奖:选中 6 个基本号码和 1 个特别号码;
二等奖:选中 6 个基本号码;
三等奖:选中 5 个基本号码和 1 个特别号码;
四等奖:选中 5 个基本号码;
五等奖:选中 4 个基本号码和 1 个特别号码;
六等奖:选中 4 个基本号码或选中 3 个基本号码和 1 个特别号码。
第十六条 当期每注彩票只有一次中奖机会,不得兼中兼得,另行设立的特别奖除外。
开奖及公告
第十七条 “ 36 选 7 ”每周开奖三次,摇奖过程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通过电视台播出。
第十八条 每期开奖后,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需奖中奖号码、当期销售总额、各奖级中奖情况以及奖池资金余额等信息,通知各联网销售省(区、市),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兑 奖
第十九条 “ 36 选 7 ”兑奖当期有效。每期自开奖次日起 28 天为兑奖期,逾期未兑,视为弃奖。
第二十条 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单注彩票中奖金额超过 1 万元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凡伪造、涂改中奖彩票,冒领奖金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游戏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游戏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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